商 会 章 程
深圳市永修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永修商会。英文译名:YONGXIU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永修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资的工商企业以及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永修异地商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核心价值:
包容、感恩、团结、奉献
- 宗旨理念:
共商、共建、共享、共赢
互帮、互助、互信、互爱
- 追求目标:以商育商,永续发展,创新思路,谋求众赢。
-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牛栏前民治商会大厦A5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组织商会会员参加与有关教育,文化,文艺等方面的活动,为商会会员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由商会秘书处戴西鹏负责推进此工作。
- (二)成立医教委员会,由杨文德为组长,为商会会员提供身心健康方面的免费咨询,协助会员进行有关体检服务,组织各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协助和关心商会会员子女入学、教育、培养和就业等问题,为商会会员后代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深圳永修商会针对于40岁以下的会员提供学习、交流、互动和创业的平台,组织青年会员积极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 成立深圳市永修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由商会会长为组长,执行会长为副组长,常务副会长为成员,对商会资源类财务金融,资源整合,会员的品牌推广,商会公益以及家乡的投资环境评估等,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开会研讨决定,战略决策由商会会长提出,执行会长及常务副会长投票决定(投票人数占战略决策群一半以上人数为通过,否则视为不通过)。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税、投融资、人才、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成立法律工作委员会,由淦家珍为委员会组长,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法律等服务,维护商会会员的基本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永修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商务往来、经济、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成立政联工作委员会,由余亮为委员会组长,对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的联系,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成立永修商会公益委员会,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小组,会长刘晚平为组长,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维护和提升商会的品牌形象.
(八)建立商会网站,组织出版商会内部简报、刊物,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江西永修籍或曾在江西省永修县学习、工作或生活过的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永修企、事业单位在深圳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固定办公场所,正常经营的企业等。
(六)凡登记在案或在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永修籍在深圳市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该片区副会长推荐、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审核、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不得做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事;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本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 1000 元。
- 理事会成员除根据本章程第十三条缴纳会费外,还应当缴纳职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 荣誉会长
- 名誉会长
(三)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职务费人民币8万元;(要求:会长企业年产值需要达到1亿以上或是年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
(四)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职务费人民币 5 万元;(要求:执行会长企业产值需要达到5000成,或是年收入500万以上)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职务费人民币 3 万元;(要求:常务副会长企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或是年收入200万以上)
(六)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职务费人民币 1 万元;
(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职务费人民币 3000 元。
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免收会员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会员,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确立本会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商会所产生的费用,标注出所报销的事由,在当月,商会秘书处递交监事会签名。商会监事长在每月10日前与商会财务人员,将上月所产生的费用在常务领导群公示。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
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相关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如若不能参加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应当出具书面的请假文件,同时还应书面委托相关会员对会员大会提请的表决事项作出表决意见。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若不能参加召开的理事会,理事应当出具书面的请假文件,同时还应书面委托相关理事对理事会提请的表决事项作出表决意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监事长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
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以及本章程;
(二)在本会管辖下的各行各业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较大的正面影响力;
(三)热爱本会,能力较强,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发展方向,且积极参与本会各项事务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和身心素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同属于一个会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秘书长也不得在会员代表中产生。
会长不得同时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深圳市民政局的批准,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3 年。会长的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内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法律法规、章程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所授权文件、费用开支等;
(四)代表本会参加同行或者政府组织的各项交流、联谊活动;
(五)完全正确履行我国法律法规、章程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本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团队,并各司其职且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指挥本会内设部门的有效运作,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会长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履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本会财务规范运作情况和会计资料。每月的开支收入,在每月十日之前在常委群公布商会开支费用。所有需请款用由各类开支招待等,都需注明原由,以备查档。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七)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监事或者监事会都有权制止或者予以纠正。在必要的时候,监事或者监事会还应当向会员大会、政府的相关部门报告;
(八)监事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自觉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深圳市民政局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商业道德败坏、在本会引起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关于罢免的程序: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自觉接受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一)本会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 1/4 以上会员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四)有 1/3 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
(五)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当本会会员或者理事提出书面罢免议案时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三天内成立由五人组成的听证组。
听证组成员从本会会员名单中抽签决定。听证组成员若与接受罢免人士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觉回避。
听证组应当安排提出罢免和被罢免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且在听证完毕后 4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七条 为了社会公益或者慈善事业以及紧急抢险救灾事件,本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摊派或变相摊派捐款的数额。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都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必须及时、如实地答复,甚至公开相关账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任何一届会员大会、会长团队、理事会成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受聘于本会的相关人士,都有义务促使本会的财产保值和增值,也有义务维护和保护本会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会员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占用、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予以退还,并在全体会员大会上作出检讨和道歉;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会员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损坏本会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对本会的开支、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商会监事长及监事负责会计人员的审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通过监事长向商会所有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离任时的审计,同时还要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在每年 3 月底之前应向深圳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在开展活动之前,本会应向深圳市工商联和深圳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受聘人 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财务制度
为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工作,合理使用商会的资金,提高商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根据《深圳市永修商会章程》,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费收入管理(暂行)
- 在对公账户出来之前,
(1).会员将会费转至会长处,会长收到钱后发一个收钱记录到商会财务群,秘书长据此开具收据(一式两联:缴费单位一联,会计一联),收据应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计共同签字。商会用钱时由会长转账到报销人,转帐记录发到群里,群里会计收到后据此登记入账。(因为是在对公帐户未出来之前的办法,故会长要求其经受的资金不宜太多,建议量支为收)
-
- 对公账户出来之后:
(1).将对公账户设置为两个u盾,监事长保管一个(操作员),商会会长保管一个(管理员),对外转款需要两人同时操作才可以;该账户设置为不允许提现(不购买支票);
(2).为维护商会日常的运作,由商会秘书长开立一个个人银行卡做为备用金账户用于平常支付,备用金金额设置为3000元;该卡的保管和使用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每周跟监事长和会计报账一次(提交的报账资料必须符合下面的报销原则和签核权限),会计根据备用金缺口每周补足一次;(大额支付直接由商户公帐账户转款)
3.商会会员交纳会费,可以以网上转帐的方式至商会的专用财户,会员付款后将电汇凭证交到商会秘书处,秘书长和会计在核实会费到帐后,开具收款收据(同上),电汇凭证及收款收据留商会会计做帐;
4.现款或网上银行转帐交纳会费的,财务人员在确认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务收据,一联给交款人,一联留存做帐。收到会员交纳的现款后,财务人员必须在二天内将现金存入商会专用财户内,否则视为挪用商会资金。
三,商会资金使用原则
1.商会经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会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商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借本会资金。经费可用来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战略委会员讨论决定。
2.商会经费的使用一定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提接待费。
3.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严格樽守财经纪律,接受商会监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三)经费使用范围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快递费,电话费,网络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服务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战略常务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商会秘书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费及个人通讯费(具体金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战略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7.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四)费用预算
1.正常办公费用:每年做出二次预算。包括日常办公费,商会秘书的工资福利费用,接待费用等。
2.活动专项费用:每年做出一次计划并分别做出专项预算。包括各种会议,讲做,经验交流会,体育,亲子等的会务,接待及其它各种活动费用等。
3.以上预算须提交战略委员会审定。
(五)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1.权限
类别 |
秘书长 |
监事长 |
执行会长 |
会长 |
500以下 |
决定 |
备案 |
备案 |
备案 |
500-3000 |
申请 |
决定 |
备案 |
备案 |
3000-5000 |
申请 |
审批 |
决定 |
备案 |
5000-10000 |
申请 |
审批 |
审批 |
决定 |
》10000 |
战略委员会决定 |
2.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2).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所有开支原则上不能没有票据(发票或收款收据),实在没有票据的必须由两个当事经办人共同在报账单上签字;
(3).500元开支以内由秘书长决定,不用请示,但支出了需要在商会财务群里说一下;(财务微信群人员组成: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计)
(4).500元以上开支需要提前报备,不能先斩后奏(具体操作:在费用发生前到商会财务群里请示一下,相关权责领导要及时在微信群里批示)。
(4).所有物品购置前都需要货比三家,发到财务群里给大家知道并给大家说明选择最后卖家的理由;没有得到权责人批示的情况不能提前下单。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永修商会章程